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瑶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2208室。
法定代表人:郑铁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8800元、执行费288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2274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96526元。
本院在执行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华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保险等登记信息;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发还至申请执行人;我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对债务认可,经多次传唤,一直未来本院,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有196526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