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观山居小区6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贾国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46,707.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0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提起5轮网络查控,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共计3轮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3家银行3个账户内零星余额,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冻。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2011年×××大切诺基牌车一辆、2013年×××雪佛兰牌车一辆、2013年×××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2013年×××北京现代牌车一辆、2013年×××北京牌车一辆、2014年×××别克牌车一辆、2014年×××奇瑞牌车一辆、20123年×××北京现代牌车一辆已查封并于申请人告知在查封期限到期前七天来法院申请续行查封。
2、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并于申请人告知在查封期限到期前七天来法院申请续行查封。
三、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街道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观山居小区6号楼底商处调查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收入及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2、因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246,707.66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潘习知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桀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