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瑶培,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994.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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