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黄衍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克仲案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210元、违约金57838.5元、仲裁费16667元,共计390715.5元,并承担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待定)及执行费576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9750元;2022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69750元。执行费5761元由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承担,由被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在第二次付款数额中扣除。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放弃追偿违约金578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的请求,并承担仲裁费16667元。    
新疆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福建大厦XXXX号商铺为被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并提供股东会议纪要确认担保。如被执行人新疆悦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执行新疆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疆伟
审判员    张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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