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2591号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学,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67号小区3丘(五彩新城)2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连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勇,男,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谐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02元,减半收取计2652.01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9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27.01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   
审判员    裴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