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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池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661号
原告: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C座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池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五洲尚华国际大厦B4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池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藏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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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