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上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
被告:浙江××电视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路××楼。
负责人:***。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心××楼××室。
负责人: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视发展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