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发展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上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

被告:浙江××电视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路××楼。

负责人:***。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室。

负责人: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视发展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