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高压电器厂与新疆天南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002民初3912号
原告:自贡高压电器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向杰兵,自贡高压电器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南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巴彦岱镇。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自贡高压电器厂与被告新疆天南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贡高压电器厂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新疆天南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高压电器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高压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
自贡高压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何学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