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4执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自贡高压电器厂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家
坝白鸽林56号。
法定代表人:向杰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高压电器厂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8万元。申请执行人自贡高压电器厂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付款的承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