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4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高压电器厂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家。
坝白鸽林56号。
法定代表人:向杰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宁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4执50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银行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314513101102975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3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