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天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82民初186号之三
与被申请人徐州天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分别以徐州天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已被法院驳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分别提出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沁阳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小玲
法官助理韩丹丹 书记员吴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