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县旭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医电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33民初135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旭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医电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祥容容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河北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褚文文于2021年6月15日签收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国清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