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27民初970号
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慧海劳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福强
书 记 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