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23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河南鑫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滨大道26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2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