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23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河南鑫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滨大道26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2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南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