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民辖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审被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审被告:南昌欧菲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建昌工业园。
上诉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昌市西湖区恒茂国际中心16栋,不在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原审被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南昌市西湖区恒茂国际中心16栋,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上诉人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