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6234号
原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6991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91636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兆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815130。
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塔汇镇延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3775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原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555元。
审判长廖如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淑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