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

*年根、江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明,*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6991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欧菲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昌工业园金庐软件开发中心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09163481Y。
法定代表人:翁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茶花,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638140676。
法定代表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欧菲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1元,分别退回上诉人*年根16354元、*西省视锐实业有限公司7109元、南昌欧菲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5578元。
审判长黄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