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利达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5210部队与山东吉利达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580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5210部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298号。
负责人:王秀峰,系该单位部队长。
被告:山东吉利达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10号楼101户。
法定代表人:衣凤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5210部队与被告山东吉利达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滕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沙沙
书记员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