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5执保339号
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泰地海西中心1号楼2梯10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2942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立,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7U25C。
法定代表人:万伟。
被申请人:***,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郝京,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名下价值1870402.1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名下价值1870402.19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