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5执保4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泰地海西中心1号楼2梯10层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7502942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立,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7U25C。
法定代表人:万伟。
被申请人:***,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郝京,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名下价值1870402.1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作出(2020)闽0205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名下价值1870402.19元的财产。现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已达成庭外和解,据此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名下价值1870402.19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欣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泰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郝京名下价值1870402.19元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