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催字第0018号
申请人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南长区南河浜12号12-13楼(单位代码:76103230-6)。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651012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银行汇票申请人为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汇票出票行为中信银行无锡清扬路支行、收款人为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中信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