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02财保65号
申请人:***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天门墩海迪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64643321M。
法定代表人:陈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宝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1159D。
法定代表人:孙来福,总经理。
申请人***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黄冈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2016年12月9日,黄冈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账号为18×××30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胡虹霞
审判员 林更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