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硕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伟硕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财保75号
申请人: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木乙冲组142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军,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伟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硕,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伟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8月1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伟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