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伟硕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伟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35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伟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7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伟硕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1081.1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波
审判员***
审判员*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