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XTEM7F,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宇。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0日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刘江龙
审 判 员 樊中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侯 啸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