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012执2200号
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交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88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为此,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1340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2021)苏1012执2200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