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

2638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638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龙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任 静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