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4451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9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兰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