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440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比高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