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4860号
原告:淄博春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中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E5-16室。
法定代表人:苏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后芹,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强,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号东泰凯悦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喜,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春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春利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春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后芹,被告华润置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春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用3632474.26元及利息,利息以363247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合同截止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63247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358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723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第三方维修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指定项目、楼栋的工程维修工作,并对维修施工范围、内容、维修费用及结算条款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尚有3632474.26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付的维修费用,被告均拒绝推诿。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润置地公司辩称,1、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需要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材料,结合付款情况进一步确定欠付款金额。被告方认为应当针对合同项下所有工程统一进行核算,结合付款情况进一步确定;2、被告不存在任何的逾期付款的情况,针对维修费进度,被告也已经按期支付,针对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质保期满后,原告提供相关手续和材料,再进行支付;3、原告的相关维修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被告已多次通过函件电话等方式要求其承担质量保修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承担。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合同报价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被告提交的律师函回复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7年,华润置地(甲方)与淄博春利公司(乙方)签订第三方维修单位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维修施工范围: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北、兴隆南片区A3、B1、B2、F2、F4地块;维修施工的内容:具体维修施工内容以甲方保修负责人签字的派工单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本合同暂定金额为412460元,根据最终完成工程量、维修单价及结算条款据实结算;本合同单价包干,结算工程量按照符合合同约定结算提报材料要求的且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记取;本维修结算时,乙方须提供甲方维修负责人员签字的派工单或维修操作单及完工单据(须含甲方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维修工程量、责任认定意见并附维修部位原始照片及维修完成后照片)、乙方申报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否则甲方不予审核、结算,相关风险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报结算费用以甲方最终核定结果为准,甲方核定收到乙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30个工作日内保留结算付款金额5%的质保金后支付给乙方账户。质保金在质保期全部结束、乙方向甲方提交返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支付至乙方账号;合同有效期二年,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止;维修质保期,有防水要求的为5年,管道堵塞、电话和有线电视的线路及配件、公共配电、供水、消防、通讯设施为6个月,其他为2年;甲方维修管理部门及维修负责人:郑伟伟A3、B1、B2,张善强F2、F4;客户关系部、项目维修负责人及联系人派发给乙方的维修操作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乙方须详细记录事故原因与维修过程(原始照片及维修后照片、维修工程量、责任认定意见),并要求有甲方报修业主的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不予结算。原告向被告出具“华润济南兴隆北、兴隆南片区维修报价清单”及补充报价,对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等进行报价。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维修款共计7235147.59元。
二、原告提交其工作人员“珍爱生命”与被告方客户关系部蔡兆辉、张凯丽、陈美玲、庞恒祥等“18春力第三方付款”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2019年9月23日蔡兆辉(以下简称蔡):@ML、Kyrene@咕叽咕叽美玲和凯丽明天开始集中力量处理春力结算资料整理,目前缺的是合同调整和付款证书,再看看还有其他缺项吗?整理出的问题直接发到这个群里……初步计划10.15前所有付款的准备工作做好,10.20申报资金计划,最快11月初付款。@珍爱生命苏总本周五来一趟,争取一天内理清所有的单子和付款。2019年9月24日蔡:@珍爱生命这些材料需提供(详见聊天记录的表格)。珍爱生命:收到。咕叽咕叽:现在流程是紫云府第五次付款现在需要走合同内调整,缺少维修函。是先补维修函还是可以直接发起流程,请领导指示。蔡:联系张光耀落实前期维修通知函是否寄发是否是能通过邮箱让传明跟进,如果都没做,我去沟通合约是否可以付款,因为现在扣款已经完成了是吧@珍爱生命。咕叽咕叽:联系过张广耀和刘鹏,维修函不能确定是否发出。原件没有找到,邮箱的话之前离职的同事账号注销的话是没办法查的,扣款函已经发出但还未走ERP付款,还没有完成扣款。珍爱生命:扣款证书已经完成。蔡:维修单是否是结算必须资料?如后续流程不审核,那先做付款,未发通知单请求领导后决策……2019年9月26日,ML、Kyrene:台账上显示的结算金额和纸质版给的金额是不一致的。珍爱生命:应该以签字版为准,等会儿我看看exce表,后来工程量审核有删减。以签字版为准。ML、Kyrene:那把台账改了?@珍爱生命。还有红叶林的几户,资料有台账上没有,一会儿发给你。珍爱生命:以现场资料为准,这是和项目工程师核准的。……2019年9月29日,蔡:没有维修函的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台账编制补发维修函,请@珍爱生命提供合约结算审定的凭证,依据结算书发出扣款通知函,十月十日前要具备资金计划申报条件。争取十月初给春力付款。(截止至2020年3月9日,原告方与被告方客户关系部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对涉案维修项目名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并协调被告方各部门推进审批流程,审核时多以exce表形式对涉案项目金额、维修函、扣款函、合计金额等进行流程审核)。2020年1月17日,ML、Kyrene:第三方付款进展台账(该台账载明:“春利付款梳理计划”A3一期合计210694.96,A3二期合计388213.2,仰山别墅合计421392.01,红叶林合计343843.85,云栖径2.1合计94290.79,云栖径2.2合计347260.07,紫云府合计1369845.33)。原告主张上述台账记载金额紫云府项目尚欠1330588.4元,云栖径2.2尚欠335444.36元。
原告提交其与被告客户关系部庞恒祥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请求被告上述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维修单进行审核,包括兴隆北、云栖径2.1、仰山别墅、仰山别墅3104中央空调项目,其中庞恒祥于2019年12月5日陈述,这次付款没报3期仰山别墅的,等他下次付款的时候再报3104。
原告为证实华润置地兴隆南客关部四楼办公室维修款项为35973.13元,提交自行制作汇总表一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为证实被告尚欠云栖径2.1未付款25821.76元,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维修汇总表。聊天记录载明,2019年10月14日ML、Kyrene向原告出具exce表云栖径项目责任单位江苏江中,金额23661.78,维修函、扣款函、付款证书均有。原告另行制作汇总表载明云栖径2.1期项目另有屋面防水产生维修款2160元,原告主张上述项目维修款合计25821.76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工程委托单及工程报价单一宗(2018年5月一2019年5月期间),载明紫云府、中央公园二期和一期、仰山别墅、红叶林等维修项目由被告方客户关系部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对工程报价单进行确认。
2020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17-2019年度第三方维修工程付款事宜的律师函回复。载明,被告于2019年7月收到原告要求支付维修款请求后,对其提交付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启动付款流程,2019年8月完成付款69.67万。因原告公司提供施工过程资料不完整,验收资料无签字等问题,为顺利推进付款事宜,2019年9月23日被告公司成立微信志专项工作群进行协调沟通,被告公司根据春利商贸公司报送资料积极推进审核审查,截止2019年12月底完成付款589.9万元,原告公司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符合付款条件的,因原告公司提供资料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最终结算。关于原告主张的36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事宜,请原告公司收到回复函3日内提交工程结算及相关付款申请资料。该函并附有付款情况、为原告成立专项工作群、合同约定的附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第三方维修单位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维修款3632474.26元,其中中央公园一期210694.96元,中央公园二期388213.2元,仰山别墅421392.01元,红叶林343843.85元,云栖径2.1计94290.79元,云栖径2.2计335444.36元,紫云府1330588.4元,共计3124467.57元。上述款项“18春力第三方付款”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方工作人员“ML、Kyrene”于2020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第三方付款进展台账所载内容基本一致,本院对上述项目维修费3124467.66元予以确认。原告另主张有云栖径2.1未付款25821.76元,但被告方工作人员“ML、Kyrene”于2019年10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云栖径项目exce表载明金额23661.78元,原告自行记载的该项目未付款2160元部分未经被告审核,本院仅对23661.78元款项予以确认,2160元部分原告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华润置地兴隆南客关部四楼办公室维修款项为35973.13元,提交自行制作汇总表,不能有效证实经原告审核,故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原告主张仰山别墅3104中央空调项目65442.25元,但其仅提交自行制作报价单,无被告方审核汇总表,同时庞恒祥微信聊天记录亦载明“等他下次付款的时候再报3104”,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目款项不予确认,原告待证据充分时可另行主张。被告虽对上述欠款不予认可,其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程序提交相应材料,但被告提交的律师回复函中自认针对涉案项目欠款成立“18春力第三方付款”微信群,原告主张的欠付维修款除云栖径2.1期屋面防水维修费未付款2160元、华润置地兴隆南客关部四楼办公室维修款35973.13元、仰山别墅3104中央空调项目65442.25元部分,其他均已经通过“18春力第三方付款”微信群中被告方工作人员协调、审核了涉案维修项目包括原告方提交的经被告方确认的委托单、维修报价单,被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其工作人员出具的汇总表,故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方审核后出具的欠款数额3148129.35元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应依约扣除5%质保金,原告自认主张的款项中未扣除质保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欠款中存在质保期届满的维修项目,故原告主张的款项中应扣除5%质保金,即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维修费2990722.88元(3148129.35-3148129.35×5%)。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维修款,应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合同届满之日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应按约自核定后30个工作日后开始起计算利息损失,即云栖径未付款22478.69元(23661.78-23661.78×5%)自2019年11月15日起算利息损失;其他2968244.19(3124467.57-3124467.57×5%)自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利息损失,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4723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费用的产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淄博春利商贸有限公司维修款2990722.8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478.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以2968244.19为基数,自2020年2月28日起,以上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淄博春利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0元,减半收取17930元,由原告负担2567元,由被告华润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6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