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都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24号
上诉人***都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后签的《还款协议》新约定的管辖并非对买卖合同的变更,两份协议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应由《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协议由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约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份约定真实有效,《还款协议》的约定管辖是对《产品购销合同》管辖内容的变更,因此按照约定双方可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书 记 员  张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