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730号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伟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忠,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路世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计495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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