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20民初22009号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233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7,010.86元(以下币种同),并偿付以277,01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专业生产电线电缆等产品的企业,2016年5月,被告因“西安XX中心项目”电缆采购需要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作为需方向原告采购电缆。后原告依约定将合同履行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足额付款。截止到2022年7月17日,被告对原告仍有到期货款277,010.86元。原告催告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尚欠原告货款277,010.86元无异议,同意支付;违约***原告可以减免,对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标准无异议,但希望可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起算日期应为汇票未兑付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质保金支付申请审批表等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6日,原告(卖方、乙方)、被告(买方、甲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中心项目电线电缆设备采购”的相关设备;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生效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定金、②货到交货地点经现场清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到货产品金额的60%、③乙方完成全部供货经安装测试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30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5%(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安装测试验收、合同结算及支付最迟不超过2017年1月,或全部货到工地6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④剩余5%留作质保,全部货到工地2年,若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一次性无息付清,乙方应交的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甲方物业公司出具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且不视为违约;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020年7月,原告出具“质保金支付申请审批表”,内容为:验收日期2017年12月15日、质保到期时间2019年11月22日,结算审定造价12,148,276.31元,已支付工程款11,314,140.98元,由我单位施工(供货)的***中心工程(产品)质保期已到,请贵司按合同约定无息支付质保金合计607,413.82元,请将该款付至我单位以下账户。2020年7月28日,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截至目前,未出现质量问题”。2020年9月9日,被告公司成本部确认“根据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意见,支付5%质保金,审定造价1,248,276.31元,本次应付款为334,135.33元”。2020年9月13日,被告工程部确认“同意支付”。但截至2022年7月17日,被告对原告仍有到期货款277,010.86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而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接受原告交付的货物后,至今未支付尚欠的货款,显属违约,故被告理某承担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价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被告对该计算标准并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起算日期,双方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且不视为违约”,鉴于原告未提供全部发票,本院无法确认发票开具的具体日期;但被告于2020年9月13日明确同意支付质保金,本院有理由相信至该日期时,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调整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77,010.86元; 二、被告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277,010.8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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