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801号
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