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民初526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闫军,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滨河中路508号。
委托代理人任何瑞,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富民。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刚,男,汉族,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樊志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海彦,男,汉族,成年,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郭定鑫,男,汉族,成年,住址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海彦、郭定鑫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协商同意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所欠河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7686.34元,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直接向***支付,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6元,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波
审判员  郭凤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