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如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819号 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5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13幢110-15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栩,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