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71号
申请人: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北路9号(东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桂子胜。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31689元。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1942010010000000001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0×××48)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7×××60)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8316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曾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