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71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萍,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北路9号(东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桂子胜。
申请人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0×××48);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7×××60)。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831689元。”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停产,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由,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并提供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73×××34账户的银行存款831689元为担保,且向本院出具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73×××34账户中的存款831689元的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831689元。(账号:73×××34)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70×××48)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南湖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17×××60)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