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701号之一
原告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鄂0192财保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831689元。(账号:73×××34)。原告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831689元的冻结。(账号:73×××3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敏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