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投保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6民初148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甸街道办事处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78163628K。
法定代表人:乐风珍,***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联投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77016772D。
法定代表人:黄继武,湖北联投保***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投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立案当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年12月3日,本院给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1626元。在限定时间内,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吕刚惠
审判员  韩兆锦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车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