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巫大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余宗保,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余宗保、巫大兰追偿权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余宗保、巫大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