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张锡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汪维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立案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锡铭、汪维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指令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赵 洪
审判员 李广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