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1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执行人: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487358元,并缴纳37574元执行费,双方当事人就未执行到位的203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2执18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