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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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2485号
原告:***,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102565D。
法定代表人:周萌强。
原告***诉被告***、***、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瑜岚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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