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6民初672号
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102565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9RNWU8Q,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胡**。
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浙江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浙江省*******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09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琳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