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执异7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二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877784945。
法定代表人:潘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跃,广东新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X7W37。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300085225638X。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8526099R。
法定代表人:李建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龙庵工业区华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200330。
法定代表人:姜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22)皖03执8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以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经申请人查询,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已有30件,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明显无能力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且可以看出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破产条件,但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却未申请破产,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故作为股东的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对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本息范围内相互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三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蚌仲调字第146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64926.1元,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之前给付1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任何一期未能足额履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内容履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0日至14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审判系统同时显示该公司存在多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查明: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认缴出资额为18600万元,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认缴出资额为8400万元,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认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6年10月26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并参照《九民会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尚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该公司成立时间不长,但形成大量拖欠债务的案件,与其实际投入注册资金偏少具有密切关系,故应当认定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皖03执84号案件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缴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三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皖03执84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吴公礼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