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恢17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
负责人夏海东,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何琦。
被执行人杨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罗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5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何琦、杨帆、**、罗湘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112353.3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金),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雅军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