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43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何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何琦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何琦的银行存款1871591元(含执行费2090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7159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