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3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蒙(系申请执行人***之子),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了(2021)湘02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平台向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2021年10月13日、10月15日、11月10日和12月3日,本院四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依法轮候冻结;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均为车险,不宜处置。2021年10月15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187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乔波
审判员 申永波
审判员 苏湘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贺 军
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