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飞扬水泥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笙塘村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余年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福元,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航,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攸县飞扬水泥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攸县
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259
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攸县飞扬水泥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攸县飞扬水泥装饰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1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在有关银行开设了一些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1400元(已转开诉讼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2份保单,累计纳税保费1614元,仅具备少量现金价值,因价值不大,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
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5182.48元,已执行到位14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永波
审判员 彭飞燕
审判员 苏湘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李 纯
书记员 吴 霞